【法治热点】“民警绊摔抱娃女子”事件:规范执法才能树立法治权威
9月1日,除了开学轰动了全城,
还有一件事让普通群众很闹心,
那就是“民警绊摔抱娃女子”事件!
事情是这样的:
一位民警带领辅警在整治违法停车时,
遭到了一位违停女车主的纠缠和推搡阻挠。
警察在控制该妇女过程中,
未顾及其怀抱儿童的安全,
绊摔妇女的时候,孩子被重重摔到了地上。
9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事件处罚结果:
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好在该事件中的儿童只是手臂表皮擦伤,
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目前已无大碍。
小编作为一个普法小编,
今天要给大家讲讲,
事件中两名当事人的处罚的法律依据。
上课啦,同学们认真点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虽然这事已过去三天,
但该事件暴露出,
个别执法人员保护儿童的意识不强,
在复杂的情形下,不能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而该妇女肆意停车的行为已是违法,
还阻扰民警执法,更是一错再错!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才是对违法者最有力的约束。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才是对自己最正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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